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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Cs治理進入快車道,VOCs監測如何保駕護航?

發表時間:2021-05-27 點擊:121384

  《中共中央關於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二〇三五年遠景目標的建議》11月3日發佈。《建議》提出:“強化多污染物協同控制和區域協同治理,加強細顆粒物和臭氧協同控制,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氣。”PM2.5和臭氧污染的協同控制,成爲我國“十四五”及更長時期的一個重要任務。實現PM2.5與臭氧的協同控制,核心是氮氧化物和揮發性有機物協同減排,特別是揮發性有機物的減排。

 

  一直以來, 我國政府都高度重視VOCs污染防治工作。2010年5月, 國務院發佈 《關於推進大氣污染聯防聯控工作改善區域空氣質量的指導意見》,將 VOCs列爲重點控制的四項大氣污染物之一。2012年與2017年, 原環境保護部發布 《重點區域大氣污染防治 “十二五” 規劃》 《 “十三五” 揮發性有機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2013 年國務院發佈《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 均要求全面開展和推進VOCs污染防治工作, 並提出 2020 年全國VOCs排放總量要比 2015 年下降 10%以上的目標。2018 年,國務院發佈 《打贏藍天保衛戰三年行動計劃》, 要求重點區域 VOCs全面執行大氣污染物排放特別限值。

 

  據瞭解2012 年以來,我國環境保護部門相繼發佈大氣污染排放行業標準,涉及煉焦、軋鋼、石油化工、合成樹脂、橡膠、人造革、塗料、油墨及膠粘劑工業,以及儲油庫、加油站、油罐車等。其中對 VOCs 排放控制較《大氣污染綜合排放標準》嚴格,按照65-70 %執行,對部分行業擴增了 VOCs 排放控制的物種,如《合成樹脂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31572-2015)中除苯、甲苯和非甲烷總烴的排放濃度約束外,增加苯乙烯、丙烯腈、1,3-丁二烯、環氧氯丙烷、酚類、甲醛、甲苯二異氰酸酯等企業特徵污染物進行排放控制,並對VOCs處理設施的處理效率(95-97%)進行約束。《鑄造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39726—2020)規定表面塗裝工序的苯、苯系物、非甲烷總烴濃度限值分別爲 1.0mg/m³、6 mg/m³和 100mg/m³。

 

  國家有關 VOCs污染物排放標準

  

 

  地方層面,2016 年以來,省級地方政府加強了對 VOCs 排放標準的制定,相關 VOCs 排放濃度較 GB 16297-1996 更爲嚴格,一般按照 25-35%執行,NMHC 濃度限值爲 40-50mg/m 3 ,苯系物濃度限值爲 20 mg/m 3 ,並且在敏感地區/時段執行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進一步嚴格 50 %執行,如 15 m 排氣筒的 NMHC 排放濃度限值 25mg/m 3 ,至高排放速率限值爲 1.0 kg/h,廠界濃度限值爲 2.0 mg/m 3 (湖北省 DB 42/1538-2019)。截止 2020 年 11 月 30 日,涉及 VOCs 排放的地方環境保護標準共計 29 條,包括廣東省、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等 12 個省市/直轄市,涉及印刷、傢俱製造、醫藥製造、汽車製造、表面塗裝、有機化工、鋁型材和集裝箱製造等行業。廣東省發佈的行業性排放標準主要是控制傢俱製造行業、包裝印刷行業、表面塗裝(汽車製造業)、製鞋行業揮發性有機物的排放。上海市發佈的行業性 VOCs 排放標準主要涉及到半導體和生物製藥等行業。河南省發佈的行業性 VOCs 排放標準涉及到煉焦化學工業、鋼鐵工業、工業塗裝工序和印刷工業。

 

  涉 VOCs 地方環境保護標準

  

 

  環境治理監測先行。準確、 持續開展VOCs監測工作是落實國家VOCs污染防治規劃和計劃的必要前提,對改善環境質量有至關重要的作用。

 

  2017 年底, 原環境保護部印發 《2018 年重點地區環境空氣揮發性有機物監測方案》, 要求在污染較重的京津冀及周邊、 長三角、 珠三角、 成渝、 關中、 遼寧中南部、 武漢及周邊地區共 78 個城市開展對美國光化學評估監測網絡(PAMS)重組和升級前規定監測的57 種非甲烷烴組分和 13 種醛、 酮類 VOCs 組分的手工監測, 其中 19 個直轄市、 省會城市及計劃單列市還需要手工監測 47 種有毒有害物質。除手工監測外,19 個直轄市、 省會城市及計劃單列市還需開展VOCs 組分的自動監測。2019 年, 生態環境部發布《2019 年地級市及以上城市環境空氣揮發性有機物監測方案》, 要求全國 337 個地級及以上城市均開展非甲烷總烴監測。在新增的 259 個地級及以上城市中, 2018 年臭氧超標的 54 個城市還應開展 57 種非甲烷烴組分和 13 種醛、 酮類 VOCs 組分監測。

 

  2020 年, 生態環境部印發 《關於加強揮發性有機物監測工作的通知》 《2020 年揮發性有機物治理攻堅方案》 等文件, 要求進一步加強環境空氣VOCs 監測及質量控制, 深化監測數據分析與評估, 全面推進 VOCs 有效治理和精準管控。2020 年 6 月, 生態環境部正式發佈 《生態環境監測規劃綱要(2020—2035 年)》, 其中提出構建以自動監測爲主的大氣環境立體綜合監測體系, 推動大氣環境監測從質量濃度監測向機理成因監測深化, 實現重點區域、 重點行業、 重點因子、 重點時段監測全覆蓋, 並完善全國大氣顆粒物化學組分監測網和大氣光化學評估監測網, 以污染較重的城市和污染物傳輸通道爲重點, 按照國家統一指導、 地方建設運維、 數據聯網共享的監測模式運行。截至 2020 年 1 季度末, 已有 120個城市開展 VOCs 監測, 其中 54 個城市開展手工監測, 24 個城市開展自動監測, 42 個城市同步開展手工、自動監測。

 

  各地如上海、廣東、天津等地也做出了相關規定,上海市推出的《上海市工業揮發性有機物治理和減排方案》中提出,達到一定處理規模的末端處理裝置應同時配置VOCs在線監測系統;廣州《關於重點行業揮發性有機物綜合整治的實施方案(2014-2017年)》中,提出採用活性炭顆粒吸附治理技術的重點企業必須加裝VOCs處理的其他設施或者安裝總揮發性有機物(TVOCs)在線連續監測系統;天津市地方標準《工業企業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控制標準》中規定排放速率及排氣量達到一定規模時須配套建設VOCs在線監測設備。

 

  VOCs 監測分爲固定污染源廢氣監測和環境空氣質量監測,前者適用於有組織排放的污染源煙氣濃度測定,後者適用於無組織排放的重要設備頂部和車間/廠界外環境濃度測定,以及室內環境濃度測定。

 

  VOCs 監測分析方法包括離線分析法、便攜式現場分析法和在線連續監測法。離線分析法的 VOCs 採樣容器包括氣袋、吸收液/吸收瓶、固體吸附-熱脫附、採樣罐、真空瓶和玻璃注射器。其中,HJ 759-2015 採用內壁惰性化處理的不鏽鋼罐(蘇碼罐)進行採樣,該方法可對直鏈烴、環烷烴、芳香烴、含氧化合物、苯系物、鹵代烴等大多數揮發性有機物檢測分析,檢測組分多達 67 種,是目前 VOC 檢測組分比較好的方法,是我國各級環境監測站開展揮發性有機物監測的重要指導文件。VOCs 離線檢測方法包括分光光度法、氣相色譜-氫火焰離子化監測器法(GC-FID)、氣相色譜-質譜法(GC-MS)、高效液相色譜法(HLC)、氣相色譜-電子捕獲檢測器(GC-ECD)等。

 

  現場分析法主要採用便攜式氫火焰離子化檢測器(P-FID)、便攜式傅裏葉紅外監測儀(P-FTIR)、便攜式光離子化檢測器法(P-PID)和便攜式紅外熱像儀等進行現場快速檢測。可用於企業設備和管路的 VOCs 泄露檢測和無組織排放源的快速識別。

 

  在線連續監測系統(CEMS)主要採用氫火焰離子化檢測器(FID)對非甲烷總烴進行在線連續監測。

 

  我國現行大氣 VOCs 標準監測方法與技術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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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我國生態環境部還未出臺統一的固定污染源 VOCs 監測技術規範。經調查,與固定污染源 VOCs 監測相關的技術規範有 3 個:一是《固定源廢氣監測技術規範》(HJ 397-2007)。二是北京地方標準《固定源廢氣揮發性有機物監測技術規範》 (DB/T111484-2017)。三是環境保護部於 2018 年發佈了《固定污染源揮發性有機物監測技術規定(試行)》和《固定污染源廢氣揮發性有機物檢查監測要點》。

 

  值得注意的是日前上海、江蘇、浙江兩省一市的市場監督管理局聯合批準發佈了《長三角生態綠色一體化發展示範區揮發性有機物走航監測技術規範》。作爲國內乃至全球首套VOCs走航技術規範,明確了‘走航監測’的定義,對主流走航設備,技術原理和展示手段做了基本性能要求,規定了走航數據質控的步驟,並提出了一份可用於標定儀器性能的VOCs污染物清單。

 

  除了加強固定污染源揮發性有機物監測技術規範的完善,如何保證科學準確的監測數據也是擺在業內人士面前的難題,值得深入思考和探討。

 

  來源:北極星VOCs在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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